从化最新投资项目
[color=lightblue][size=5]一、外商投资优惠措施(一)从化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外国商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从化市境内兴办“三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企业,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投资,可享受珠江三角洲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广东省对山区市县的优惠政策。
2、外商来从化市投资,可以优惠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根据经营性质确定,最长为70年。经批准,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使用期限内转让、出租和抵押。
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基建工程提供三优先:即优先报建、优先安装水电及通讯配套设施。
4、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外商投资企业可互相调剂外汇余额。
5、属于综合开发利用当地资源的外商投资项目,可适当放宽产品内销比例,以综合补偿解决外汇平衡问题。
6、外商投资企业可用存在中国银行的现汇或企业的固定资产做抵押,向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经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
7、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批准后可有一家比例的内销。
8、对外加工装配形式,外商可用外汇在我国境内向我进出口权的公司购买料、件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出口。
9、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收入外汇,全额留给企业台帐,由企业支配。
10、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计征。
11、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国外高新技术、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允许以技术入股,其技术转让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其中已有规定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其余按10%征收所得税。
12、外商投资免交地方所得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3、在从化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流转税率为零。
14、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的所得税期满后,对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外国投资者在从化市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16、市内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的工缴费收入,从同类产品第一笔业务算起,按规定3年内免缴营业税(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7、从事对外加工装配的外商和其派驻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带进自用的在规定数量以内的生活用品,由企业出具保函。
18、在从化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投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和馐物料,机械设备免征关税,免收保证金,用后复出。
19、充分尊重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多样化。投资者可派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到企业参加管理,中方将为其出入境提供方便。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者可聘请国内亲友代其直接管理企业。
20、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董事会有招聘、任免、辞退、奖惩的权利,劳动部门优先为外商投资企业聘请安排劳力,企业职工的收入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贴制度,由企业董事会决定,不用报批。外商投资者除规定支付或提取职工保险金和福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津贴。
21、凡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向外资历企业收取各种费用。
22、凡华侨、港、澳、台同胞无论以各种形式到从化市投资企业,其实际投资额达到20万美元的两名,如此类推,多投资多办理。
23、凡华侨、港、澳、台同胞无论以何种形式到从化市投资企业,除适用本措施外,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涉外经济法律和法规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华侨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的优惠待遇。
24、从化市政府对引介外资项目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具体标准是:引介外资按投入运用资金的2%奖励,引进生产性外资项目(包括交通、能源项目)投资额折合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给予项目引介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size][/color] [color=palegreen][size=3](二)外商投资发展旅游业的优惠办法
为实施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经济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从化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特制订本办法。
1、外商(包括外国商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商人)以合资、合作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在从化市投资举办娱乐中心、别墅、宾馆酒店、商贸中心、观赏景物、旅游俱乐部、旅游商品开发等旅游企业,可实行共建共营、共建分营或共建分利等办法。
2、经国家旅游部门批准,外商可在从化市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
3、外商在旅游风景区投资的旅游娱乐项目,可依法经营形式多样的旅游娱乐活动
4、外商在从化市投资举办旅游企业,可以优惠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支期视项目而定,最长为70年。外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既可委托从化市进行“五通一平”,也可由外商自行开发。但地面工程需按全市的旅游业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5、外商在从化市风景区内兴建的旅游业项目,在不影响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小区范围内可享有相对独立规划权。但作出规划后要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6、对外商来从化市举办旅游业项目的基建工程实行三优先,即优先报建、优先施工、优先安装水电及配套设施,并免交市政建设配套设施费和土地使用费。水、电、通信的各项收费,企业可用人民币支付,收费标准与当地国有企业相同,电源建设费视不同行业和档次按最低标准收取。
7、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管理监督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余额可以通过外管局办理调剂。
8、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企业存于外汇指定银行的现汇(经外管局批准)或企业的固定资产做抵押(但要经海关出具同意抵押证明书),向各专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
9、已批准外商在从化市建造的别墅、楼宇,可向外出售,比例不受限制。港澳同胞、海外华侨购置别墅、楼宇可获从化市居留权,台胞、外籍华人经批准可获居留权,并可让国内亲属居住。外商兴办旅游项目,每投资10万美元可准许一名亲属入城镇户口,余以此类推。
10、对开发从化市旅游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引进国外高新技术、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开发从化市旅游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以技术入股,其技术转让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其中已有规定免征所得税外,其余按10%征得税。外商在从化市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开发旅游产品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1、外商在从化市投资举办的旅游宾馆、度假村、旅游别墅等,免征房产税3至5年。
12、外商投资的旅游或娱乐项目,享受三资企业优惠政策;报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宾馆进口的物资,可享受关税的优惠政策。
13、外商在从化市投资兴办的旅游业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装修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以及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的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对生产具有从化市特色的旅游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材料,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海关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14、充分尊重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允许外商在从化市投资兴办的旅游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多样化。投资者自派技职人员到企业管理,从化市将为其提供方便。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者可聘请国内亲友代其直接管理企业。
15、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董事会有招聘、任免、辞退、奖惩的权利,劳动部门优先为外商投资企业聘请安排劳力,企业职工的收入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董事会决定,不用报批。外商投资者除按规定支付或提取职工劳动保险基金和福利基金外,免征国家对职工的各项津贴。
16、外商在从化市投资兴办旅游企业,属市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接到申报后,在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转报上级审报的项目,3天内审核上报。
17、凡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向外资企业收取各种费用。
18、对引介外资项目发展旅游业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其标准可比照“从化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加倍奖励。
19、国内客商(不分经营性质)到从化市投资兴办的旅游企业享受优惠可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size][/color] [color=deepskyblue][size=5]二、从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项目
1、进入开发区企业的限制
凡进入开发区的国内外企业,其排污都必须符合流溪河保护区的排放标准,除此,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只要符合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都可进入开发区开办企业。(投资目录可到招商部查询。电话:(020)87811672)
2、现有招商项目
(1)总公司280亩,单价170元/M2 。
(2)宝泰公司50亩,单价170元/M2。
(3)开发区内各企业可收回闲置土地1000亩左右,价格可面议。
(说明:以上出让土地价格包含土地出让费及办证费)
3、现有标准厂房:
(1)总公司5000平方米,单价10元/M2月租。
(2)昌盛公司1300平方米,单价10元/M2月租。[/size][/color] 呃。。LZ真是辛苦了。。长见识了。。这段时间都没留意过这些 辛苦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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